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黃惠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薇潔┌──────────────────────────────────────────────┐│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黃惠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3年11月10│4,000,000元│NA0000000│││││台中分行│日││││├──┼─────────┼─────────┼──────┼──────┼──────┼──┤│002│黃惠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3年9月4日│6,000,000元│NA0000000│││││台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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