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梁瑞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薇潔┌──────────────────────────────────────────────┐│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卓錫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3年12月25│65,900元│AZ0000000│││││權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