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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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芹語
呂岱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公司董事長 陳傑華 業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雖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依法得為公司負責人,故本件以債務人公司二名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8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