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書玫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相對人杜書玫給付之金額為何?(因聲請人民國110年9月27日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載新臺幣壹叁萬伍仟玖佰玖拾元,與所附醫療費用收據金額新臺幣35,990不符。若為前者,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為後者,請更正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之金額。)
二、聲請人究以「杜書玫」一人為相對人?抑或以「 馬志偉 、杜書玫」等二人為相對人?又或者第三人馬志偉有無其他連帶債務人?(因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然債務人欄僅載杜書玫一人,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要)。若債務人僅「杜書玫」一人,請更正聲請狀
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聲明為「債務人杜書玫應給付……」,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