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聲請人與 洪坤城 即允聖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坤城即允聖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承上,如允聖工程行為合夥商號,請提出各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是否將債務人更改為允聖工程行及增列各合夥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