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4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田明德 債務人 何武雄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寬益 兼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麗娜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麗倩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麗玟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善美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仙美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何怡美 即甘菊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甘菊月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上述債務人何武雄等八人於繼承甘菊月所得之遺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何寬益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