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劉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56,522元(其中│105年1月20日│8.92│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計息本金247,587│││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元)│││金新台幣400元。│├─┼────────┼───────┼───┼────────────┤│2│177,263元(其中│105年1月18日│9.92│暨自民國105年1月18日起至│││計息本金169,924│││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元)│││金新台幣400元。│├─┼────────┼───────┼───┼────────────┤│3│27,046元(其中計│105年1月15日│14.98│自民國105年1月15日起至清│││息本金25,739元)│││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4│47,302元(其中計│105年1月15日│14.98│自民國105年1月15日起至清│││息本金45,013元)│││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