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七八、四四六二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叁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醫療用塑膠管壹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八四八號裁定送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釋放出所。
二、甲○○仍不知徹底戒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十二時許止,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其住處,以將海洛因稀釋後注入針筒內,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先於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使用之注射針筒一支、醫療用塑膠管一條;又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十五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成功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三小包(合計驗餘淨重0.15公克)。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情,業於本院中坦認屬實,且被告先後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均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篩檢報告一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驗尿報告一份在卷可稽,復有查獲現場照片十張、查獲現場位置圖二份在卷為憑,並有扣案之海洛因三小包、注射針筒一支、醫療用塑膠管一條為證,而扣案之海洛因,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15公克,空包裝總重0.7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調科壹字第0952301982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按,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又被告於前開時間內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歷觀察勒戒之機會,並甫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再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被告仍無戒除施用毒品惡習之決心,五年內,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嚴重傷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被告並因缺錢購置毒品施用,竟鋌而走險,從事竊盜、搶奪之犯罪手段,以牟取購置毒品所需之金錢,本院考量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所產生之潛在危害性尚屬輕微,且被告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佐以被告施用毒品期間非長,參酌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十月以上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海洛因三小包(合計驗餘淨重0.1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醫療用塑膠管一條,均係屬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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