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7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九號
原告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代表人乙○○(經理)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藺超群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侯東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江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