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告台輝油壓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億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告 邱士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0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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