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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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7號債權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嘉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確認請求聲明「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㈢提出債務人黃嘉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台中
市○○區○○路○○○巷○○號8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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