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0號債權人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文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台端寄發存證信函之債務人簽收回執(若為管委會
代為簽收,應提出債務人已簽領之證明)㈡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魏文杰身分證字號,請提出債務人魏
文杰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巷○○號8樓)。並請提出債務人魏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二載明「執行費由債務人負擔」此
為誤繕,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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