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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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原告 陳裕堂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吳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玟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5月16日以「單向棘輪扳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4725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及第108條準用第31條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乃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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