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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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1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3號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啟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楊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爰參加人前於98年5月27日以「云長能源YCLV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吊燈、照明用無電極燈、嵌燈、霓虹燈、裝飾燈、探照燈、落地燈、聚光燈、投光燈、美工燈、投射燈、照明用放電燈、螢光燈、車內照明燈、緊急照明燈、手電筒燈泡、照明器具、照明燈保護罩、車燈、運輸工具用照明設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上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