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麻敏萱 律師被告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