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建興於民國94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7月20日起至96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8日止累計385,047元未給付,其中129,310元為本金、255,73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建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8月18日止累計108,724元未給付,其中33,364元為消費款、71,76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建興│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9,310元││月19日││算之利息│├──┼─────┼─────┼──────┼──────┼───────┤│2│新臺幣│李建興│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3,364元││月19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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