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私立慈愛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代理人 陳郁臻 住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美商花旗銀行松江分│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壹拾伍萬伍仟貳佰│0000000││││行│行││貳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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