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易睿(原名許峻豪、張嘉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易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易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59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