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崑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48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魏崑岐因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