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冠嘉原 審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