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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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統康選任辯護人鄭聿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透過電話交友公司認識,被告得悉告訴人從事網路購物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9月間止,佯稱具有支付附表所示購買商品價金以及累積價款後再一併支付云云,以通訊軟體Line或Skype陸續請告訴人代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致告訴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代墊款項後將商品寄送至被告原任職之南投縣○○鎮○○○路○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或位在南投縣○○市○○○村○○里○○○路00號住處,價金總計約新臺幣(下同)42萬元,經告訴人向被告催討欠款,被告均誆稱已透過宅急便將款項寄予告訴人,然告訴人迄今均未收到上開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必於行為之初,即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從而,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民事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可能之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或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不為履行,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苟非於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具有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即與前揭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債務人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狀態,推定債務人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或不法得利之詐欺犯意。
三、公訴意旨無非係以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訴、被告與告訴人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告訴人之配偶 許庭瑋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中華郵政WebATM訊息通知、告訴人寄送商品之宅急便配送聯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105年7月至105年9月間向告訴人購買或請其代為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共約42萬元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與告訴人透過電話交友認識後,告訴人有在從事網路拍賣,不斷向我推銷商品,我就向他購買,之後我有將該等商品之價金放在包裹內,以便利商店之店到店郵寄包裹方式,將錢返還給告訴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以:被告已聽從告訴人之指示,將購買之商品款項以現金分次裝在藥罐內,以宅急便方式寄送給告訴人,並無告訴人所稱仍有欠款之情形,客觀上被告亦未施以詐術,告訴人亦未受有損害,被告主觀上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5年6月間,透過電話交友認識告訴人,於105年7月至9月間,告訴人另外從事網路拍賣工作,被告便陸續向告訴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紅色密封罐、保溫杯、精油、貼腳布、髮油、骨瓷杯、花茶組、貔貅、玉米鬚茶包、人蔘膠囊、人蔘粉、馬骨粉、蘆薈凍、旅行用充電器、OGUMA水美媒保養品組共16萬8,248元;另委由告訴人代為於網路購買生活用品、 施華洛世奇 水晶7件組、燕盞禮盒、馬卡膠囊、慈濟米包、乳液、普洱茶磚、手錶、金莎巧克力花束、人蔘雞調理包、薑黃素錠、蠶絲被、ASUS平版電腦、平板包膜、套子、巧克力、花生、龜鹿紅棗、威而鋼、龜鹿飲、鹿角粉、中藥,等物,以及代為下訂香港來回機票加住宿費用共約26萬823元,被告向告訴人購買上揭商品,或請告訴人代為購買上述商品,總計約42萬9,
071元,告訴人均先為被告代墊款項後,寄送至被告原任職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或被告位在南投縣○○市○○○村○○里○○○路00號住處,經由被告收受該等商品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參見本院卷第152至153頁),且有告訴人雅虎奇摩拍賣賣場賣家資料、中華郵政WebATMEmail轉帳通知訊息、愛逮丸會員專區會員基本資料、雅虎奇摩超級商城及購物訂單明細、訂購商品發票開立通知單、被告與告訴人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愛買線上購物付款資訊及物流調閱簽收單、被告之女兒 陳佩嫻 簽收之宅急便配送聯單據資料各1份(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號卷【下稱106他字第18號卷】第8至33頁)、告訴人許庭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中華郵政WebATMEMail轉帳通知訊息、燦星旅行社訂購機票加酒店訂購資料、被告與告訴人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奇摩拍賣通知信、台灣威而鋼Viagar網路正品販售專賣店訂購通知單、台鹽生技訂單、訂購明細、 羅明紅 簽收單、購物明細資料、陳佩嫻簽收之宅急便配送聯單據、告訴人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及簽證visas資料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影本(見106他字第18號卷第42至75頁)、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skype、line對話內容擷圖及陳述資料(見106他字第18號卷第86至111頁)、被告之照片3張、被告與告訴人手機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資料各1份(見106他字第18號卷第120至160頁)、手機對話訊息擷圖照片1張、統一便利超商交貨便顧客留存聯、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各1份(見106他字第18號卷第168至186頁)附卷為憑,被告亦於審理中坦認有收受上開商品,是被告向告訴人購買或請其代為下訂上揭商品共42萬9,071元乙節,首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向告訴人購買上揭商品之經過,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審理中證稱:我於105年6月間,透過電話交友與被告認識,當時我有在做拍賣,也有在做代購,所以我會賣東西給被告,但我沒有刻意地跟被告推銷我進貨的商品,只是在聊天過程中帶到我有進貨的商品,譬如我跟他說我最近剛進了一批花茶,我說包裝得非常漂亮,他想一想就會問我說適不適合送人,我說蠻適合的,因為真的很漂亮,然後他就說那你可以寄一個給我嗎,我就跟他講大概多少錢這樣子,或者是我於105年5月間剛從大陸回來,帶了大陸上海特有之保溫杯回來,本來PO在網路上賣,然後被告就跟我說他喝水很不方便,那我剛好有一個,所以我就賣給他,我跟他講說這是東方明珠塔才有在賣,保溫杯上面有圖騰,另外被告買施華洛世奇水晶,那是我收集的嗜好,被告說他很喜歡所以我就賣給他,再來像一些藥品如威而鋼,被告說他是70年次其實也才30幾歲,但是他說他沒有辦法正常勃起,跟交過的女朋友沒辦法正常性行為,所以交代我幫他買一些比較能夠讓他正常性行為的東西,還有像是茶葉罐,他說可以讓從香港回來的時候,送給他的同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第143至144頁、第12
4至125頁、第136頁),依告訴人上開所述,告訴人係在與被告聊天過程中,提及自己本身販售或是從國外帶回來之商品,被告聽聞該商品表示願意有需要後,告訴人便將商品寄出給被告,其交易模式與一般買賣無異,難認被告有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被告辯稱係告訴人向他推銷各種商品,他才購買乙節,尚非無據。告訴人另證述:我於10
5年7月23日幫被告代訂去香港之來回機票與住宿,這是因為我工作的關係會常出國,我出國都是一個人去,然後被告跟我說他這輩子沒有出過國,那個時候應該是8月份吧,他就說他想一個人出去走走,我就說那很好,然後我就給他建議可以去香港,被告聽了就決定去香港,但他不知道怎麼弄出國的東西,我就說沒關係,我可以幫他找旅行社,然後訂機票跟飯店,然後再幫他找一些景點、好吃的東西,等他到那邊講中文,對方就知道你要去哪裡,然後我就幫他向燦星旅行社訂機票跟住宿,以我先生的信用卡刷卡,但後來被告因為騎車摔傷手骨折,所以就沒有去,這筆錢就退到被告的帳戶內,我請他把這筆錢還給我,他就找一堆理由,迄今仍未還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21至123頁),據此,被告同樣係在與告訴人聊天過程中提及想出國旅行,聽取告訴人建議決定前往香港後,告訴人主動向被告表示願意代為訂購機票及安排食宿,客觀上難認被告有何積極向告訴人施以詐術之舉,且被告之後確實因身體受傷而無法出國乙情,亦據告訴人證述明確,主觀上無法認為被告請告訴人代為訂購機票之初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得利故意。
(三)又告訴人另指訴被告佯稱自己在南投的集集生態保育中心擔任重要職位,上班就是在簽名跟蓋章,被告當時有一個機會升調,會調去榮民署的另外一個單位,被告之哥哥在空軍上班,有一定之位階,並住在類似帝寶那樣的豪宅,始讓她誤信被告有相當資力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19、14
5頁),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而查,被告與告訴人聊天之過程,固曾傳送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與信用卡相片與告訴人,有其等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照片2張附卷可參(見106他字第18號卷第67、69頁),然未見有何告訴人所述被告上揭佯稱之內容,告訴人此部分指訴並無證據以佐其說。告訴人雖又指訴其每次寄出商品前,均會向被告說這件商品之金額,寄出後會再提醒被告又多了一筆多少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61頁),然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照你所述,你為什麼願意在被告沒有付任何錢的情況下,一直幫他代購這些東西?)因為基本上我在這邊上班,聽同事說從來沒有一個,就是他算是一個奇葩吧,他連我上班、我睡覺,他都願意把電話放在那邊,然後時間讓它跳,他就不准我掛,然後每天上班大概都要上到10幾個小時,他會跟我說你睡飽了喔,我說對,因為我們那個電話兩個小時會斷掉一次,就必須要去顧那個電話,譬如說電話斷了你要去提醒他說電話斷了,或者是說他自己讓我睡覺,就是趴著睡覺,然後他自己兩個小時到了,他會自己再打進來。」「(問:被告後來沒有這樣子打給你之後,因為你說你們聊天只聊了3個月,他沒有這樣子打給你之後,為什麼你還願意繼續幫他代買?)因為那個時候我看在他很有能力去打這個電話,這個電話一天4,000元,一個月嚇死人,然後他連續打很多天,他有給我看過他的存簿證明,還有他的信用卡什麼的,我就覺得這個人應該是付得出來他買的東西。」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綜合告訴人上開所述,告訴人係因被告每日花費數千元撥打交友電話給告訴人,並傳送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信用卡等資料,因而相信被告有一定之財力,始能負擔高額之電話費用,並非係被告於各次購買商品時,均向告訴人聲稱有豐厚之資力,告訴人才因此陷於錯誤而為其代墊款項出售商品,換言之,告訴人應係自身依憑被告電話交友花費之可觀金錢判定被告有相當之資力,進而相信被告應足資負擔各次其出售予被告之商品,或代被告訂購商品之款項,始願意一再地為被告代墊款項出售或為其代購商品,從而,難憑被告傳送自己之存摺內頁明細資料及信用卡與告訴人,即逕認被告有對告訴人為施用詐術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依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告訴人係依被告花費可觀之金錢撥打交友電話,進而相信其有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資力,始願意一再為被告代墊款項出售商品,難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於收受商品後雖一再拖延未給付商品款項,然詐欺取財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仍屬有別,被告或有惡意遲延給付之情,然客觀上並無施用詐術行為,究難僅憑被告事後未給付價金款項,即認被告有詐欺取財罪之犯行。
七、綜上,檢察官就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被訴犯行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有此等犯罪行為。依首揭之說明,本院認被告被訴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附表】┌───────┬────────────┬───────┬─────┐│寄送日期││金額(新臺幣)│備註│├───────┼────────────┼───────┼─────┤│105年7月6日│愛買線上購│741元││├───────┼────────────┼───────┼─────┤│105年7月12日│施華洛世奇水晶七件組││││├────────────┼───────┼─────┤││1.佛陀(大)│29,500元│││├────────────┼───────┼─────┤││2.佛陀(小)│11,000元│││├────────────┼───────┼─────┤││3.鑽石(11,000*2)│22,000元│││├────────────┼───────┼─────┤││4.水晶元寶(4250*3)│12,750元││├───────┼────────────┼───────┼─────┤│105年7月14日│燕盞禮盒│1,980元││├───────┼────────────┼───────┼─────┤│105年7月18日│ 康之 善金卡猛馬卡膠囊│688元││││(60顆/瓶)│││├───────┼────────────┼───────┼─────┤│105年7月20日│慈濟香積米數包│1,495元││││(慈濟自售)299*5││││├────────────┼───────┼─────┤││雪芙蘭滋養乳液-清爽型│119元││││300g││││├────────────┼───────┼─────┤││紅色密封罐│899元│Yahoo賣場││├────────────┼───────┼─────┤││東方明珠塔他圖騰│400元│Yahoo賣場│││保溫杯(紅色)││││├────────────┼───────┼─────┤││薄荷精油│3,600元│Yahoo賣場││├────────────┼───────┼─────┤││泰國貼腳排毒布│1,499元│Yahoo賣場│││50天份一包││││├────────────┼───────┼─────┤││雙姝嘿髮油數罐│800元│Yahoo賣場│││(大陸,香港)││││├────────────┼───────┼─────┤││紅色骨瓷杯1件4套組│12,000元│Yahoo賣場││├────────────┼───────┼─────┤││花荼組1盒│850元│Yahoo賣場││├────────────┼───────┼─────┤││普爾荼磚2包│10,000元│││├────────────┼───────┼─────┤││玉貔貅│25,000元│Yahoo賣場│├───────┼────────────┼───────┼─────┤│105年7月23日│香港來回機票及住宿│26,164元││├───────┼────────────┼───────┼─────┤│105年7月28日│NIXON手錶│22,500元│││├────────────┼───────┼─────┤││金莎巧克力花束│2,299元││││99朵(1束)│││├───────┼────────────┼───────┼─────┤│105年8月13日│ 康之善 金卡猛│688元││││馬卡膠囊(60顆/瓶)│││├───────┼────────────┼───────┼─────┤│105年8月16日│人蔘雞調理包(8包)│2,040元││├───────┼────────────┼───────┼─────┤│105年8月24日│日本薑黃素錠30錠/盒(│759元││││ 德瑞 健康 家)│││├───────┼────────────┼───────┼─────┤│105年9月8日│韓國玉米鬚茶包1.5g*50│250元│Yahoo賣場││├────────────┼───────┼─────┤││綠色蠶絲被整套│21,000元│││├────────────┼───────┼─────┤││人蔘膠囊360天份│54,000元│Yahoo賣場││├────────────┼───────┼─────┤││人蔘粉8盒│48,000元│Yahoo賣場││├────────────┼───────┼─────┤││馬骨粉│12,500元│Yahoo賣場││├────────────┼───────┼─────┤││ASUS10.1吋平板電腦│7,500元│││├────────────┼───────┼─────┤││ASUS10.1吋平板電腦之│1,300元││││包膜,套子││││├────────────┼───────┼─────┤││蘆薈凍│400元│Yahoo賣場││├────────────┼───────┼─────┤││巧克力│1,000元│││├────────────┼───────┼─────┤││花生│1,000元│││├────────────┼───────┼─────┤││龜鹿紅棗│2,000元││├───────┼────────────┼───────┼─────┤│105年9月15日│黑色旅行用充電器enerpad│3,200元│Yahoo賣場││├────────────┼───────┼─────┤││【OGUMA水美媒】│4,850元│Yahoo賣場│││輕鬆型男養成組保養品││││├────────────┼───────┼─────┤││台灣威而鋼Viagra│4,500元││││(10盒)││││├────────────┼───────┼─────┤││龜鹿飲60入│7,800元│││├────────────┼───────┼─────┤││鹿角粉一兩50000│25,000元│││├────────────┼───────┼─────┤││中藥│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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