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黃子晏
被告 程錫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黃子晏
被告 程錫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