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靖瑜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何湘緁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9號),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於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刑事部分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犯過失傷害罪。茲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