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靖瑜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何湘緁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9號),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於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刑事部分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犯過失傷害罪。茲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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