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債權人 周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智貿 、 許宇馨 、 鄭勝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鄭勝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等三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