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千慧 即皇后的衣櫃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