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子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2月1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2,52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