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請人 王曉玲 相對人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四之(三)關於:「資方願於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2月10日前給付勞方下列金額,分三期給付,按月於每月10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全部視為到期。」、「
(三)勞方王曉玲74250元(勞方主張94250元,資方查明後如有差額,願補足該差額)」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南市政府105年3月1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0097810號函、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05年3月2日南市勞資字第1050209855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