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名稱。(究係「台」北市立大同高級中興亦或是「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興,與所附合約書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