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456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南(TRANVANNAM)選任辯護人 莊振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阮文民 (NGUYENVANDAN)指定辯護人 余信達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南、阮文民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文南、阮文民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均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均係外國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執行羈押,其等羈押期間均將於105年1月4日屆滿。
二、經查,被告陳文南、阮文民本案所為,經原審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陳文南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另被告阮文民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檢察官對被告陳文南上開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阮文民對上開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均經本院於104年12月16日諭知上訴駁回,均尚未確定,足見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2人所涉嫌之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2人均係外國人,因本件涉嫌殺人案後,顯已遭解僱而不得再居住公司宿舍;本院於104年12月24日訊問時,被告阮文民及其辯護人均陳稱對延長羈押無意見;另被告陳文南陳稱:希望交保云云;其辯護人則陳稱:有阿姨在嘉義,已羈押一年多,剩下刑期不到半年云云;惟被告2人均係外國人,均經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故為冀求日後審判或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再綜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等項,益見本案對被告2人維持繼續羈押處分,確屬適當且必要,是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應自105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胡宗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