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慈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2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94
7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乙○○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
4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理應知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須負性關係之忠實義務,竟無視社會風俗禮教,未能謹守男女分際,為本案通姦行為,破壞告訴人甲○○之家庭和諧及基於配偶之法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電訪人員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15,000元、已婚、尚有1名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47號卷107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犯後雖坦認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94號被告乙○○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9樓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詎乙○○於民國104年9月間,結識 杜榮緯 (所涉相姦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後,其2人遂展開交往,乙○○基於通姦之犯意,於106年3月底某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內,與杜榮緯發生姦淫行為1次。嗣因乙○○懷有身孕,於106年10月4日告知甲○○,經甲○○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1、被告與告訴人係夫妻關│││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係。││││2、告訴人於胎兒受孕時,││││位於中國工作,並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3、被告於上開時間,向告││││訴人自白本件通姦犯行││││之事實。│├──┼───────────┼────────────┤│3│同案被告杜榮緯於警詢及│被告與同案被告杜榮緯交往│││偵查中之供述│,並於上開時、地,發生姦││││淫行為之事實。│├──┼───────────┼────────────┤│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被告與同案被告杜榮緯交往│││錄1份│,並於上開時、地,發生姦││││淫行為之事實。│├──┼───────────┼────────────┤│5│告訴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告訴人於案發時,不在國內│││業資料1份│之事實。│││││├──┼───────────┼────────────┤│6│ 柯滄銘 婦產科基因飛躍生│被告於上開時間,與杜榮緯│││命科學實驗室親緣DNA鑑│發生姦淫行為之事實。│││定報告書、出生證明書各││││1份││└──┴───────────┴────────────┘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日
書記官王柔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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