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閔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閔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閔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33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3年10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