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陳美玉
鄧卓然 鄧若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張婉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萬4,000元(見湖醫調卷第22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