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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