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昇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袁鵲惠
人
債務人 吳輝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零 伍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