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鄭秀燕 被告 李政錦 (原名 李益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