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陳慶漳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30,5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30,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