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6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500元(1221㎡×500元/㎡=61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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