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黃柏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適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75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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