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30號原告寶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真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106元;第2項撤銷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原告所主張之該項標的與第1項標的互相競合,故不併算其價額;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3,190元。訴訟標的金額共為2,287,296元(計算式:1,794,106+493,190=2,287,2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