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作為定刑之依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未經受刑人請求不得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依前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4年6月之應執行刑。此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核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吳政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1年11月15日│102年3月3日│102年3月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4號│102年度速偵字第57號│102年度偵字第201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2號│102年度易字第151號│102年度港簡字第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18日│102年4月15日│102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2號│102年度易字第151號│102年度港簡字第9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12日│102年5月24日│102年7月1日│├────┴────┼──────────────┼──────────────┼──────────────┤│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3號│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83號│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68號│││(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裁│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裁│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3月1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9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55號│102年度偵字第5795號、103年│101年度偵字第6230、6428、65│││││度偵字第490號│20號、102年度偵字第1126、14││││││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28號│103年度訴字第61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5日│103年3月24日│103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港簡字第128號│103年度訴字第61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日│103年4月14日│103年11月10日│├────┴────┼──────────────┼──────────────┼──────────────┤│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36號│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39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9號│││(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裁││本院於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刑2年6月)│└─────────┴──────────────┴──────────────┴──────────────┘┌─────────┬──────────────┬──────────────┬──────────────┐│編號│七│八││├─────────┼──────────────┼──────────────┼──────────────┤│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01年10月17日│101年9月3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6230、6428、65│101年度偵字第6230、6428、65│││││20號、102年度偵字第1126、14│20號、102年度偵字第1126、14│││││40號│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3日│103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9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9號││││(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業經│(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本院於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