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80號原告 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紹組 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2及其上同小段建號:650建物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或逕依該鑑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地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標準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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