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25號原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強 原告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
張澤平 律師被告 王怡慧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
鍾佩潔 律師被告 陳威宏
楊雅芬 陳昱文 陳昱安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玉 被告 郭育芬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郭育芬部分未合法送達,且尚有對被告王怡慧進行當事人訊問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5年8月19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於105年5月24日民事準備書㈣狀變更之訴之聲明,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王怡慧、王如玉連帶給付原告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圖書)部分,所請求之利息「新臺幣(下同)175,000元自96年1月30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清償日止」是否誤繕?利息究竟係計算至104年11月17日或清償日止?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7項,關於原告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9所載請求給付35萬元自99年7月28日起之法定利息,未記載到期日,究竟原告請求至何時止之法定利息(參本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7-7)?
㈢、原告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1所載請求給付175,000元自99年
9月28日起之法定利息,未記載到期日,究竟原告請求至何時止之法定利息(參本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7-10)?
㈣、原告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5所載請求給付178,500元自101年1月11日起之法定利息,未記載到期日,究竟原告請求至何時止之法定利息(參本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7-14)?
㈤、原告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8所載請求給付165,000元自101年3月15日起之法定利息,未記載到期日,究竟原告請求至何時止之法定利息(參本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7-17)?
㈥、原告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20所載請求給付36萬元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是否誤繕?利息究竟係計算至104年5月13日或清償日止?(參本院所製作之附表編號7-19)?
㈦、針對被告所辯原告與有過失乙節,請原告詳細說明原告內部稿費請款、審核流程,以及由何部門員工(請記載員工姓名)負責各該事項。
㈧、另檢附本院自行製作原告請求金額之附表供參,請原告書狀以此附表所載編號說明。
四、被告應於105年8月19日前提出書狀,具體說明原告有何與有過失之情事,且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聲明)┌──┬────────┬────────┬──────────┬──────────┬────────┐│編號│被告│原告│請求本金│請求利息│備註│││││(新臺幣)│(新臺幣)││├──┼────────┼────────┼──────────┼──────────┼────────┤│1│王怡慧、王如玉│三民書局│266,750元│353,500元自95年5月8│││││││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18萬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266,750元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東大圖書│87,500元│175,000元自96年1月│││││││30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清償日止?││││││├──────────┼────────┤│││││87,500元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2│王怡慧、王如玉、│三民書局│172,000元│344,000元自96年1月││││陳昱文│││10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172,000元自10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東大圖書│9萬元│18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9萬元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3│王怡慧、王如玉、│三民書局│176,800元│173,600元自95年7月││││陳昱安│││10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18萬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176,800元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東大圖書│87,500元│175,000元自96年1月│││││││31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87,500元自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4│王怡慧、王如玉、│三民書局│345,000元│自97年3月18日起至清││││陳威宏│││償日止││├──┼────────┼────────┼──────────┼──────────┼────────┤│5│王怡慧、王如玉、│三民書局│33萬元│自97年5月14日起至清││││楊雅芬│││償日止││├──┼────────┼────────┼─────┬────┼──────────┼────────┤│6│王怡慧、郭育芬│三民書局│820,200元│645,200│自97年8月29日起至清│││││││元│償日止││││││├────┼──────────┼────────┤│││││175,000│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元│清償日止││││├────────┼─────┴────┼──────────┼────────┤│││東大圖書│168,000元│自9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7│王怡慧│三民書局│7-1│6,500元│6,500元自97年1月8│ 曾如君 、 曾雪芬 部│││││││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原告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68萬元自97年1月8日│同上│││││││起至104年11月19日止│││││├───┼──────────┼──────────┼────────┤││││7-2│2,500元│2,500元自97年1月7│曾如君、 曾文君 部│││││││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原告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2)││││││├──────────┼────────┤││││││51萬元自97年1月7日│同上│││││││起至104年11月19日止│││││├───┼──────────┼──────────┼────────┤││││7-3│6,000元│6,000元自97年6月4│曾如君、 曾仁君 部│││││││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原告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3)││││││├──────────┼────────┤││││││35萬元自97年6月4日│同上│││││││起至104年11月19日止│││││├───┼──────────┼──────────┼────────┤││││7-4│155,000元│無│ 王敏慧 部分(原告││││││││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4)││││├───┼──────────┼──────────┼────────┤││││7-5│125,000元│無│ 郭淑慧 部分(原告││││││││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5)││││├───┼──────────┼──────────┼────────┤││││7-6│無│536,000元自104年5│李權益部分(原告│││││││月1日起至104年5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3日止│1編號8)││││├───┼──────────┼──────────┼────────┤││││7-7│無│35萬元自99年7月28日│ 劉惠玲 部分(原告│││││││起至?│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9)││││├───┼──────────┼──────────┼────────┤││││7-8│無│18萬元自104年5月1│同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止│││││├───┼──────────┼──────────┼────────┤││││7-9│無│524,600元自101年1│ 王韻淇 部分(原告│││││││月11日起至104年5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3日止│1編號10)││││├───┼──────────┼──────────┼────────┤││││7-10│無│175,000元自99年9月│ 陳富淑 部分(原告│││││││28日起至?│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1)││││││├──────────┼────────┤││││││34萬元自104年5月1│同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止│││││├───┼──────────┼──────────┼────────┤││││7-11││18萬元自100年5月21│ 蔡耀霆 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止│1編號12)││││├───┼──────────┼──────────┼────────┤││││7-12││18萬元自104年5月1│ 王志男 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止│1編號13)││││├───┼──────────┼──────────┼────────┤││││7-13││18萬元自104年5月1│ 李洪桂櫻 部分(原│││││││日起至104年5月13日│告民事準備三狀附│││││││止│表1編號14)││││├───┼──────────┼──────────┼────────┤││││7-14││178,500元自101年1│ 張奇偉 部分(原告│││││││月11日起至?│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5)││││││├──────────┼────────┤││││││175,000元自104年5│同上│││││││月1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止│││││├───┼──────────┼──────────┼────────┤││││7-15││18萬元自104年5月1│ 王謝緣足 部分(原│││││││日起至104年5月13日│告民事準備三狀附│││││││止│表1編號16)││││├───┼──────────┼──────────┼────────┤││││7-16││36萬元自104年5月1│ 許志雄 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止│1編號17)││││├───┼──────────┼──────────┼────────┤││││7-17││165,000元自101年3│ 王玉惠 部分(原告│││││││月15日起至?│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18)││││││├──────────┼────────┤││││││18萬元自104年5月1│同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止│││││├───┼──────────┼──────────┼────────┤││││7-18││175,000元自104年5│ 陳雅旻 部分(原告│││││││月1日起至104年5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9日止│1編號19)││││├───┼──────────┼──────────┼────────┤││││7-19││36萬元自104年5月1│ 王玉貞 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清償日止?│1編號20)││││├───┼──────────┼──────────┼────────┤││││7-20││174,200元自101年11│ 劉倚妏 部分(原告│││││││月5日起至104年5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3日止│1編號21)││││├───┼──────────┼──────────┼────────┤││││7-21││18萬元自104年5月1│ 劉嘉欣 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止│1編號22)││││├───┼──────────┼──────────┼────────┤││││7-22││175,000元自104年5│ 王志民 部分(原告│││││││月1日起至104年5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3日止│1編號23)││││├───┼──────────┼──────────┼────────┤││││7-23││17萬元自104年5月1│ 陳璽茗 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3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止│1編號24)││││├───┼──────────┼──────────┼────────┤││││7-24││504,000元自96年6月│ 藍秀慈 部分(原告│││││││15日起至104年9月16│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日止│1編號25)││││├───┼──────────┼──────────┼────────┤││││7-25││296,000元自97年9月│ 周瀞嵐 部分(原告│││││││30日起至104年9月16│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日止│1編號26)││││├───┼──────────┼──────────┼────────┤││││7-26││503,000元自97年6月│ 周紀宇 部分(原告│││││││6日起至104年9月16│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日止│1編號27)│││├────┼───┼──────────┼──────────┼────────┤│││東大圖書│7-27│8,000元│8,000元自97年6月4│曾如君、曾仁君部│││││││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原告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編號3)││││││├──────────┼────────┤││││││16萬元自97年6月4日│同上│││││││起至104年11月19日止│││││├───┼──────────┼──────────┼────────┤││││7-28││352,000元自104年5│劉惠玲部分(原告│││││││月1日起至104年5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3日止│1編號9)││││├───┼──────────┼──────────┼────────┤││││7-29││18萬元自100年11月5│陳雅旻部分(原告│││││││日起至104年5月19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止│1編號19)││││├───┼──────────┼──────────┼────────┤││││7-30││173,600元自100年5│藍秀慈部分(原告│││││││月1日起至104年9月│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6日止│1編號25)││││├───┼──────────┼──────────┼────────┤││││7-31││173,600元自95年9月│周紀宇部分(原告│││││││12日起至104年9月16│民事準備三狀附表│││││││日止│1編號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