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宏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