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440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柳俊佑 債務人 黃建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斌於第三人之薪資、執行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中市及臺北市大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強制執行狀暨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