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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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檢察官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將被告解送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另案之有期徒刑,此有執行指揮書一份在卷可查,爰裁定自該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