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1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呈齊 、 張忻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張忻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發票人姓名簽名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