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7號聲請人 王宣尹 相對人 林峻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況依聲請人起訴狀所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告證7),可知經該會審查結果,聲請人並非無資力,經決定不予扶助等情,據此足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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