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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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潘芊彗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