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崇貴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選任辯護人 王榮興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周崇貴於民國109年4月29日0時5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愛國超市」購物,因見該店貨架上擺放妮維雅體香膏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自貨架上竊取妮維雅體香膏2罐,復將竊得物品放入隨身之黑色袋子中,旋即離去。
(二)被告於109年5月20日22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第八街生活百貨」購物,因見該店貨架上擺放小美大盛冰淇淋、鹼性海洋深層水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自貨架上拿取小美大盛冰淇淋1支、鹼性海洋深層水1瓶,而竊取之。得手後旋即攜帶竊得物品離去。
(三)被告又於109年5月25日11時4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第八街生活百貨」購物,因見該店貨架上擺放小美大盛冰淇淋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自貨架上竊取小美大盛冰淇淋1支。得手後旋即將竊得物品外包裝拆開,食用完畢,且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四)被告復於109年5月27日19時5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第八街生活百貨」購物,因見該店貨架上擺放小美大盛冰淇淋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徒手自貨架上拿取小美大盛冰淇淋1支而竊取之。得手後旋即將竊得物品外包裝拆開,食用完畢,而未經結帳即欲離開現場。然經「第八街生活百貨」人員 許貴雄 發現異狀,遂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五)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崇貴已於112年9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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