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羅漢璇 劉威彥 被告 周崇貴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崇貴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死亡,已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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